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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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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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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