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規費法 › 第11條

規費法 第11條

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 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三、其他影響因素。 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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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