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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 第21條
規費法 第21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
第七條
或
第八條
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各機關學校違反
第七條
或
第八條
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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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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