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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 按摩職業訓練,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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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