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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12條

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 置於各項受檢查之遊樂設施顯明處,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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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