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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4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 理;其他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 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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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