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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5條

在風景特定區以外其他觀光地區申請興建第三條所規定之遊樂設施,應由 申請人將有關該遊樂設施之構造、使用、管理、維護等安全資料,送請該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將有關資料送觀光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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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