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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第17條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7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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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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