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第18條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18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 │ ├──────────┼───────────────────┤ │一五○一至二○○○平│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五%加七五平│ │方公尺 │方公尺 │ ├──────────┼───────────────────┤ │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加一七五│ │ │平方公尺 │ └──────────┴───────────────────┘ 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