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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第2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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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