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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第5條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 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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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