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解剖屍體條例
› 第7條
解剖屍體條例 第7條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解剖屍體條例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