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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第7條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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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