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 第6條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6條

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應 向海關遞送該船原有財產總清冊或各部門之財產清冊。 船上所有器具及器皿,如電冰箱、冷氣機、餐具及瓷器等,均應依財產清 冊所列位置存放,以便海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