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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 第7條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7條
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除槍械、彈藥及其他爆炸 物、麻醉品、無線電器材、易燃物或體積、長度、重量等異常者,得申請 海關核發特別准單先行清除拆卸存儲於危險物品或一般聯鎖倉庫,或報請 海關派員核對清冊 (單) 無訛後押存海關倉庫或封存船上外,其他物料, 應於船員離船時,集中存放,並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有關清冊及清單無訛後 封存船上,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並應於船員離船後三日內,開列進口 艙單送交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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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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