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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 第18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
第十三條
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
第十三條
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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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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