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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 第19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 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社員計程車車輛違規罰鍰及稅費等之繳納。 三、社員計程車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之投保。 四、社員計程車行車事故之有關處理事項。 五、社員福利互助業務。 六、乘客申訴業務。 七、社員教育訓練業務。 八、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九、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申請核准籌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後,辦理社員計程車輛派遣業務。 十、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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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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