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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備置記帳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記帳士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開業日期。 六、曾否受過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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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