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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登錄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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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7條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第8條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第9條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第10條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第11條主管機關應備置記帳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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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