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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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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