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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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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第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第5條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第6條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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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