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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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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