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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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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