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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組織條例 第4條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 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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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