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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組織條例 第6條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 法規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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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