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第10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 三、濕地標章核發機關、日期及字號。 四、濕地標章編號 五、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 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