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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期限為三年,並不得轉讓使用。 申請延長使用濕地標章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者,應檢具第二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換發標章證書。濕地標章延長使用之申請,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四條審查許可後,申請人應依第五條規定繳納回饋金,並應繳回原標章證書,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換發標章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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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