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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 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 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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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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