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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 第3條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3條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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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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