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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5條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亞洲 │三十七日│ ├───────┼────┤ │澳洲 │四十四日│ ├───────┼────┤ │美洲 │四十四日│ ├───────┼────┤ │歐洲 │四十四日│ ├───────┼────┤ │非洲 │七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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