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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41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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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