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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之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另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詐欺犯罪業務等相關事宜。 二、金融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金融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三、電信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電信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網路連線遊戲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法務主管機關:詐欺犯罪之偵查、執行、再犯抑制及被害人保護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六、其他防制詐欺犯罪工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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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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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二…第4條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第5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第6條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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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