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第5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相關業務,並與各國政府或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各項合作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