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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第5條

初任委任官等依法試用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認為才能特殊優異 :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總成績為優等者。 三、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曾任立案之私立小學校長一年以上者,或曾任合格教員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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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