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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專攻學科有關工作」,指所任工作與專攻學科之性質相同或 相似者。所稱「成績優良」,指服務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等最近三年之 考績、考成或考核,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不低於七十分。所稱「證明 文件」,指原始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其如依規定無考績、考成或 考核,或未以分數表示其工作成績者,得憑其原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 成績 (事蹟) 優良之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所稱「資本額及營業額」,分別 以各該民營機構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數額為採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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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