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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第7條

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合於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定才能特殊優異條件 擬任主管職務者,其屬簡任官等職務應報經主管院核准;其屬任官等職務 應報經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核准;其屬委任官等職 務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試用之主管人員,經機關首長考查其成績不良,應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者,其報核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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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