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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 第7條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第7條
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合於
第三條
、
第四條
或
第五條
所定才能特殊優異條件 擬任主管職務者,其屬簡任官等職務應報經主管院核准;其屬任官等職務 應報經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核准;其屬委任官等職 務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試用之主管人員,經機關首長考查其成績不良,應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者,其報核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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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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