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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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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31條
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
第二條
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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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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