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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40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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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