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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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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