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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服務證明,係指二年以上之左列經歷證件。 一、於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職務之證件。 二、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貳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之證件。 三、於辦理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 員之證件。 前項第三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服務證明,以報備有案之助理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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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