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 第3條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但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六、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