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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5條

部落設部落會議,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正部落章程。 二、議決同意事項。 三、議決公共事項。 四、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部落幹部。 五、聽取部落幹部工作報告。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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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