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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6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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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