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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62條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 第 六 節 監督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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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