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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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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