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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第6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 一、申報書。 二、發行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五、標的指數符合
第二條
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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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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