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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第26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
第三條
第一項之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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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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