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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第3條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係為下列各類資本之合計,並扣除資產負債表中「預付 款項」、「特種基金」、「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存出保證金」、「遞延借項 」、「出租資產」、「閒置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等科目 後之餘額: 一、第一類資本 (係指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長期股權 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庫藏股票、未認列為退休金 成本之淨損失、本年度累計至當月底之損益之合計) 。 二、第二類資本 (係指買賣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有價證券評價淨利 、未列帳營業證券評價淨損、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之合計) 。 前項第一款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以轉投資國內上市、上 櫃公司者為限。「固定資產」中土地及建築物,無設定抵押者,其扣減金 額為該資產帳面金額之半數;有設定抵押者,其扣減金額為該資產帳面金 額之半數加計該資產已擔保借款金額,並以該資產帳面金額為上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有價證券評價淨利」,係計算資產負債表上「短期 投資」、「營業證券-認購 (售) 權證」、「營業證券-自營部門」、「 營業證券-承銷部門」、「營業證券-避險」、「長期投資」等有價證券 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並認列該差額之百分之七十,惟「長期 投資」中已列入扣減資產者,不予計入,且「營業證券-避險」應以扣除 遞延認購 (售) 權證損失之金額全額認列。同款中之「未列帳營業證券評 價淨損」,係以營業證券之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且帳上提列備 抵跌價損失不足之部分為限;「未列帳營業證券市價回升利益」,則係帳 上超額提列之備抵跌價損失部分。 第二類資本之金額逾第一類資本時,以第一類資本之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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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