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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超過十個營業日且未達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應撥轉至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者,該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限定為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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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