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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7條

證券商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加計附買回交易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六百。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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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