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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於其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代表人,均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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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